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回委托贷款资金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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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00:2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银行贷款7000万元给润丰石油(汕头)有限公司用于购买燃料油》的议案。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润丰石油(汕头)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三方签署了委托合同,其中4000万元委托期限一年、3000万元委托
现在其中半年期3000万元委托期限已到,委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及收益75万元已全部收回。 特此公告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