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损害依国际公约要赔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13: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案情 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权。“闽燃供2”轮是一艘钢质油船,船籍港厦门。1999年3月22日,“闽燃供2”轮从厦门满载1032.067吨180号燃料油开航,准备运往东莞沙田。3月24日,该轮在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灯浮附近水域与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空载油船“东海209”轮发生碰撞,“东
碰撞事故发生前,“闽燃供2”轮船舶技术状况正常,《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吨位证书》等船舶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该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闽燃供2”轮船上共有12名船员,主要船员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报务员均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争议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根据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设立52934计算单位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 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法律要求在媒体上刊登三次发布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30日的公告期限内,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依法提出异议。两异议人认为,本案属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不能适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判决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是“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人,其申请限制油污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请求是因船舶碰撞泄漏货油引起的损害。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没有对船舶吨位大小予以区分。该公约第二条规定,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应在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设立52934计算单位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点评 此次船舶污染海洋事件是珠海市建市以来发生的最大一起海洋污染案,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近2000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否适用于我国船舶在国内发生的油污损害。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才可能适用国际公约,由于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故不能适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另一种观点就是法院裁定的观点,认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应适用于我国船舶在国内发生的油污损害。 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已有直接适用国际公约调整国内民事关系的先例。如《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我国加入后就直接适用,而不论船舶碰撞事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另外,本案发生事故的船舶、油类和地理位置均在《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调整范围。我国《海商法》第208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对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理应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因此,《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应适用于我国航行国内航线,载运散装货油的海船。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穗海宣(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