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销售电价平均上调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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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10:27 北京日报 | |||||||||
居民用电调整前将召开听证会 本报讯继国家发改委全面调整南方、华东、华中、华北4个区域电网全国销售电价之后,昨天,市发改委也公布了对本市销售电价的具体调整方案: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含税),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为疏导电价矛盾,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局面,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及电厂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北京市的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含税)。调整范围为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试行差别电价。其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分别在规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高2分和5分。 另外,为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移峰填谷,缓解本市用电紧张,通知还规定,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从今年起,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个月的抄见电量执行季节性电价。低谷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1%,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 对于此次调整,市发改委表示,暂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整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调整前将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执行。(杜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