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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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10:1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抵免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几乎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制造企业。这对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的技改项目投资都是分年度进行的。关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计算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某企业2004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600万元,其中,2004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先购置),2005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称后购置)。按规定,2002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4~2008年的5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2005购买的设备400万元允许在2005~2009年的5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60万元(400×40%)。若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现将该企业2004~2006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2004年: 由于2004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2003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4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005年: 由于2005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故2004年和2005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6年: (1)先计算抵免2004年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6年实现税款比2003年(先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200-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先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2)计算抵免2005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6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2004年(后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为130万元(200-70=130<160)。因此,按规定可以在2006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80-130=-10(万元),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待2007~2009年的3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零。 (凌辉贤)(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