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路必有“本”田车 广告公司错印一字赔了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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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9:3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8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丰田威驰车的广告上竟出现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本田车”的广告语。这一字之差,使广告公司少挣了1万多元。 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客户甲公司向广告商乙公司支付广告费33057元,比原来少交了11000余元。
2003年11月4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北京某报汽车周刊上发布广告,内容为威驰汽车的照片和名称,及丰田4S店的名称和位置介绍,并有丰田TOYOTA的标志及丰田汽车公司的网址。另外,在广告图片中用小字写有丰田汽车的一句著名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图片扫描出了广告样稿,并于2003年11月5日得到甲公司具体负责广告事宜的销售科长的签字确认。之后,乙公司按照样稿为甲公司如期发布了广告。 但甲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发现,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被写成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本田车”,其他内容还都符合要求。甲公司以乙公司在广告中故意出现该错误为由,拒付广告费用44076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广告中存在一个错字的瑕疵,但该广告的内容明显反映出威驰汽车的形象、名称、丰田TOYOTA的标志及北京花乡桥丰田4S店的位置,故该广告的发布能够达到甲公司宣传丰田汽车公司的威驰汽车及丰田4S店的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以广告存在一个错字,拒付全部广告费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虽然甲公司具体负责广告事宜的销售科长在广告样稿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但乙公司并不能以此免除出现错字的责任。(程婕、陈新、李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