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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记者孙超6月17日北京报道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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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危险程度较高,自身流动性大,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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