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5月7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联合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于2003年7月1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详见本公司2003年7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03-006)
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04年第28号),对上述反倾销事宜作出初裁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 C o r n i n g I n c o r p o r a t e d)16
% 2、美国 O F 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 F S F i t e l, L L C)46
% 3、其他美国公司46
% 韩国公司
1、韩国 L G电线株式会社( L G C a b l e L t d)7
% 2、韩国株式会社 O P T O M A G I C( O P T O M A G I C C O., L TD)32
% 3、其他韩国公司46
%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6
%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本着谨慎原则,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商务部作出的仅为初裁决定,公司仍在等待国家商务部就此作出的终裁结果,按照有关的后续程序,该终裁结果将不迟于立案后18月内作出。本公司将关注相关的进展并及时公告相关的信息。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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