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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光纤反倾销申请初裁获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6: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法尔胜(000890)今宣布,在经历了近一年的立案调查之后,我国商务部已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尔胜今日发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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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其中,对美国康宁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16%,对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7%,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32%,对其他美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对所有日本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46%。

  据悉,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各利害关系方在商务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2003年5月7日,法尔胜控股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联合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尔胜方面表示,本次商务部作出的仅为初裁决定,公司仍在等待国家商务部就此作出的终裁结果,按照有关的后续程序,该终裁结果将不迟于立案后18月内作出。上海证券报记者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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