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热点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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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3:15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闫志强 实习记者 汤晓静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岳6月17日指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还较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要以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契机,依法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潘岳是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从1997年11月开始,上海、广东、江苏、北京、浙江、天津相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布了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试点。截至2003年10月,共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18个。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还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执行中。 潘岳指出,尽管如此,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还较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一是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中处置率低;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三是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生产、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潘岳强调,《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部门要结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依法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按照高效、便民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报》 (2004年06月18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