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有关董事公开谴责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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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1:44 证券时报 | |||||||||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035.75万元,年末仍有10249万元的余额未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5344.36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在2003年度的发生额达83380.11万元,占公司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7%。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的有关规定;董事李秀峰、刘振国、苏秀珍、孙德福、独立董事刘存有、生明川、原董事孙光裕、任有辉、赵树元、李树生、郝沪东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李秀峰、刘振国、苏秀珍、孙德福、独立董事刘存有、生明川、原董事孙光裕、任有辉、赵树元、李树生、郝沪东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