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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光纤反倾销初裁获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1:44 证券时报

  我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日、韩的相关产品征收倾销税率 本报讯(记者刘骏)与前段时间中国彩电在美国因被提起反倾销诉讼而遭受损失相比,今日法尔胜(000890)迎来了在国内对国外公司提起的光纤反倾销案我国商务部做出的初裁胜利。

  对于此次法尔胜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及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提起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案,我国商务部日前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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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我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据悉,2003年5月7日,法尔胜子公司法尔胜光子公司联合武汉长飞光纤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我商务部做出的初裁里,对相关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16%,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46%,其他美国公司46%;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Ltd)7%,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CO., LTD) 32%,其他韩国公司 46%;所有日本公司46%。

  据了解,本次商务部作出的仅为初裁决定,各利害关系方在商务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国家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将不迟于立案后18月内作出。

  法尔胜是一家从事精优化金属制品、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光器件等光通信产业以及基础设施新型材料制造与销售的上市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8月受让了目前国内光缆行业名列前茅的成都汇源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同时与澳大利亚国家光子研究中心下属雷德弗恩公司合资设立了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并控股70%,组建大直径光导纤维预制棒生产基地,并继而投资生产各种光纤、特种光缆和光器件等延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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