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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一股独大”上紧箍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 01:44 证券时报

  新疆证券研究所商金和

  主板市场的教训

  “一股独大”通常是指某一个股东或某几个关联股东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权,从而实质性地控制公司运作。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前期发展的历史特征,“一股独大”是一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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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遍的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大股东多为非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效,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或母公司)得以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任意拖欠和套现上市公司资产等等,这在主板市场屡见不鲜,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流通股东由于表决权相对较少而且分散,无法对此进行约束,即使“用脚投票”也不会对大股东造成实质影响。可见,“一股独大”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瓶颈。提高家族公司信誉度

  拟上市的大部分中小企业由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家族式经营,它们存在“新一股独大”现象。由于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首先,要有效限制、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股权过分集中有可能导致公司资源被大股东占用,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社会影响面较小,就更容易被小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并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资源流失。

  其次,要防止大股东的“套现”行为。2001年2月以来,家族持股比例高达50%~70%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有的上市公司凭借高比例持股,在上市第一年就推出了大比例分红方案,实质上是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套现”。由于中小企业在上市后,大股东股权暂时不能流通,投资者必须警惕大股东以高额派现方式“套现”的行为。

  第三,在中小企业成为公众公司后,原来的家族管理模式的瓶颈能否被突破,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迅速壮大的关键。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这种具有家庭特征的企业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企业规模扩大、特别是成为公众公司之后,家族式管理是否仍然有效,需要予以关注。紧箍咒:大股东“非关联化”

  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以及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客观地看,“一股独大”本身并不必然地导致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股权分散也并不意味着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我们建议证券监管机构从以下方面从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首先,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发行制度。在全流通问题没有解决以前,应该用发行制度来配合监管制度,建立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增大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使流通股东对发起人股东形成制衡。在目前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流通股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强制实施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使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有三个较大的非关联股东;或者考虑让私人或家族控股比例小的公司优先发行上市。

  其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上。防止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或虚假信息获利,提高违规成本,对作假企业予以重罚,对相关人员施以刑法制裁,不能让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再在中小企业板块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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