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二、本案的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称建行城北支行),本案被告一为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被告二为本公司。置业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与建行城北支行签署合同号为2001年榕北字第B03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137万元,
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同时置业公司提供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19G单元;1#楼A区底层A-1商场;1#楼C区3-5层房产抵押,为建行城北支行债权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同日本公司与建行城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归还部分欠款,建行城北支行也相应解除了4#楼19G,1#楼A区底层A-1的抵押。但置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30.8万元及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建行城北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置业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30.8万元及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若置业公司未能偿还,则以抵押给建行城北支行的位于福州市款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单元,1#楼C区3-5层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清偿上述欠款;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置业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在本次诉讼事项中,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足以抵偿建行城北支行债务,因此不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五、备查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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