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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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9:59 中国经济时报 | |||||||||
国土资源部再发意见—— 记者王海坤北京报道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了明确规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和确认的程序外,还包括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和农业、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项目以及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具体的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