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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老保单赔付仍执行原定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8:57 南方日报

  第三者责任险老保单赔付仍执行原定标准

  保监会称投保人如需变更要与保险公司协商

  本报讯(记者/谢美琴)日前,中国保监会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明确表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已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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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但5月1日前“老保单”仍履行原定赔付标准,如果投保人希望按照新标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并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据悉,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于同日废止。但保险公司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解释》出台后,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这导致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5月1日以前签发的保险合同赔偿处理产生了分歧。消费者认为,车险事故是发生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后,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是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判赔,因此,保险公司应执行新的赔偿标准;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强制第三者责险并未出台,消费者投保的是商业保险,应该严格履行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按照《解释》的规定,目前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因此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据悉,保监会此前已专门就这一问题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并得到了明确的答复: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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