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本公司1180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3%。有关该公司股权质押、冻结状况,我公司已先后于2003年6月12日和200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网站上刊登。
2004年6月15日本公司接到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的通知,称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因欠付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一案,于2004年6月4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持有本公司股权5900.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7%)及红股、配股“质押上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为2004年6月4日到2005年6月4日。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O四年六月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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