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收到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50号文件“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文件内容如下: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收悉。鉴于你公司系2002年11月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1997年1月成立。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从2002年11月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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