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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保荐机构(承销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宁波热电”)首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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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号文核准。

  2、本次“宁波热电”股票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3、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计算。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06月16日,T-3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深市或沪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2004年6月17日(T-2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

  5、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6、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发行的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对象、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的限制以及申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A股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宁波热电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刊登在2004年6月16日(T-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8、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宁波热电”股票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注资料可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查阅。

  9、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进行申购。

  10、配售简称“热电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737982”,深交所配售代码“003982”。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发行公告中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发行人/宁波热电:指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泰阳证券:指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指宁波热电此次向社会公开发行5,000万股 A股的行为

  二级市场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帐户、买卖股票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T日/申购日:指2004年6月21日,即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指定时间:指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4.20元/股,发行市盈率为17.50倍(按发行人2003年度净利润和2003年末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4、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5、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4年6月16日(T-3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申购时,投资者分别使用其所持有的沪市、深市的股票市值。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6、申购时间:2004年6月21日(T日),在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内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7、本次申购简称及代码:本次配售简称为“热电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737982”,深交所配售代码“003982”。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6月24日(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配售方法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即利用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在指定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5,000万股“宁波热电”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中,并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按4.20元/股的发行价格作为卖出价。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按4.20元/股的发行价格和规定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依据其所持的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立股票的帐户向上证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按各投资者2004年6月16日(T-3日)收盘实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在上证所及深交所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之和确定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投资者的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配号一个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可认购新股1,000股。

  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04年6月16日,T-3日)持有的上证所和深交所流通股票的收盘市值确定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流通股票市值按2004年6月16日(T-3日)登记在投资者股票帐户内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已发行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他股份。

  2、投资者每持有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是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流通股票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证券账户外,每一证券账户的申购上限为50,000股,且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其他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申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申购上限的全部申购,为无效申购。

  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无效申购,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深两市流通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帐户可按申购上限99,999,000股重复申购,持有的深市股票帐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

  2、配售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申购。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帐户和”宁波热电”股票的上证所配售代码向上证所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交所股票帐户和“宁波热电”股票的深交所配售代码向深交所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五、配号与抽签

  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申购日(2004年6月21日,T日)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

  2004年6月22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著位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 p:// w w w. s s e. c o m.cn)上公布中签率。投资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交易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数量为50,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50,000/配号总数)×100%。

  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中签率主持摇号抽签,直到5,000万股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上证所、深交所卫星网络系统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各证券营业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4年6月23日(T+2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 tt p:// w w w. s s e. c o m.cn)上公布中签结果。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结算与登记

  1、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于2004年6月24日(T+3日)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帐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各证券营业网点应于2004年6月24日(T+3日)15:00之前,将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向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申报。

  中签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作全部缴款认购,放弃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结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4年6月25日(T+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再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转的募股资金按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3、新股股权登记由上证所、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软盘形式将发行登记结果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按各参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认购量,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转至各证券交易网点的帐户。

  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凯

  住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一路66号

  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6885271

  经办人员:戴志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彩宏

  住所:长沙市新建西路1号

  联系电话:(021)50372626-837

  传真:(021)50372720

  经办人员:彭娟娟、富博、梁亮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5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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