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视点) 弥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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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最近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风险公告频出,有关上市公司涉险资金少则1000万元,多则达到1.5亿元。虽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不为制度所禁止,但其中所揭示的种种问题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给证券市场增添了新的风险。 大多数投资者在进入股市前对股市风险已有所认识,但委托理财风险还是让投资者防不胜防。因此,为了规范委托理财行为,有必要制定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指引,以更好地保护
鉴于许多上市公司的丢钱事件是由券商挪用引起的,因此首先要加快推进客户保证金转托管工作。由于目前的法规对禁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还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特别是在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没有疏通之前,无论是靠自律、还是靠制度,都无法有效保证客户资金不被挪用,而惟有转托管,才能从根本上根治挪用保证金的顽症。 对于委托理财,现行公司章程给了高管太大的权限,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监管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权限作出必要的限制,建议凡是1000万元以上的委托理财均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不得假借委托投资之名给券商变相融资,不得提出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以免给券商挪用资金留有借口。 提高委托理财信息的透明度,对防止投资者跟着上市公司丢钱无疑是必须的。许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既不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也不予以披露,直到发生了丢钱事件,无法掩盖了,才在媒体上作被动披露。对此,建议完善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制度。凡是与券商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协议文本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签署,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授权券商改变资金投向,不得通过私下签署补充协议,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进行暗箱操作。对委托理财的浮动盈亏,应在每个季度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对资金的安全性作出评估,以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 弥补委托理财的制度性缺陷,规范委托理财行为,控制委托理财风险,应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上海证券报 王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