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组合将有5项改进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新体系解读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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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同时在各个报告书(比如上市交易公告书、季报、半年报、年报)中也列示出了投资组合报告的基本披露事项。总体而言,相对于原有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新的投资组合报告在以下5个方面作了较大的改进: 一是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披露将更为细化直观。新的编制规则要求,基金在披露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
二是增加指数基金的披露要求。新规则要求,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在上市交易公告书、季报、半年报、年报摘要内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而按原有规定,指数投资的前五名股票明细是不需要披露的。 三是新增披露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需要披露的重大变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明细。二是要求披露整个报告期内基金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季报不需要披露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四是增加披露债券投资组合和前5名债券明细。在原有规定中,除债券型基金外,其他类型基金并不需要披露债券投资明细。自7月1日起,新规定要求所有基金必须披露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同时要求披露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前5名债券明细。 五是在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内,要求披露对基金重仓持有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决策说明。也就是说在基金投资的前10名股票中,若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说明。上海证券报记者杨大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