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协助执行书(2004)中民初第3553号,内容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华电财务有限公司诉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葫芦岛锌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应。
现依法查封葫芦岛锌厂持有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5000万股及红股、配股权。查封期限为2004年3月9日至2005年3月8日止。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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