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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0:4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熊鹰

  这笔保险金究竟付给谁?

  带着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召集专题会议,进行赔案分析,在讨论时,大家也曾歧议纷纷,众口不一,但归纳起来有几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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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注明受益人,而刘伟的投保花名册并未载明受益人,现在他父亲刘青山已死亡,母亲汪晓平也已改嫁,均不能作为刘伟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应作“无继承财产”处理,留保险公司保存。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已有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刘伟属学校集体投保,故未指明受益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遗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应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应为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现在刘伟父亲刘青山已死,母亲汪晓平已改嫁,无第一继承人,只能按第二顺序,这笔保险金应由刘伟的祖父、祖母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伟死亡保险金应该全部由被保险人的母亲汪晓平领取,理由是刘伟的父亲死后,按继承法规定,其母亲汪晓平就是这笔保险金的惟一继承人,至于母亲汪已改嫁,与继承权无关,一是刘伟死在先,母亲汪晓平改嫁在后;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只有母亲汪晓平才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受益人。

  第四种意见则认为,这笔保险金虽然应由刘伟的母亲汪晓平领取,但是,据祖父刘宏志自称他为其子刘青山办理丧事时已向别人借款4000元,因此,应按《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30000元保险金应由刘伟的母亲汪晓平和祖父刘宏志各得15000元,母亲汪晓平作继承遗产分割,祖父刘宏志则用于清偿债务。

  最后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是一种人身伤亡案中案、连环案。涉及第一、第二两次继承,以上四种意见都有它对的一面,但又都有失偏颇。如第一种意见关于保险金不属遗产,非受益人不得受益是对的,但刘伟是由学校统一投保,有别于成年人由个人投保,故不便一一注明受益人,而《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也已列明;第二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第三种意见中已经挑明,即作为母亲的汪晓平改嫁并不能割断与刘伟的母子关系,因此也不影响继承权;第四种意见关于祖父刘宏志借债为儿子刘青山办丧事一事,这并非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作为父亲的刘宏志也有为儿子办理丧事的义务。儿子的遗产父亲也可按份额继承,因此,作为祖父刘宏志的4000元债务亦不应从保险金中扣除。

  第一,刘伟死后其保险金首先应按《继承法》第一顺序,由其父母刘青山、汪晓平平分,(30000元÷2=15000)各得15000元,作为第一次继承。

  第二,身为父亲刘青山死亡之后他所分得的15000元保险金又再按照第一继承顺序,由妻子汪晓平、儿子刘伟、女儿玲玲、父亲刘宏志、母亲孙氏五人平均分割,各得3000元,即产生第二次继承,鉴于此,刘伟死后这30000元人身保险金母亲汪晓平应得(15000元+9000元)24000元(包括已故儿子刘伟和女儿玲玲3000元),祖父应领取6000元(包括已故配偶3000元)。

  此案以最后一种意见处理了结。

  (注:文中所述投保人、受益人均属化名;作者单位:中国人保湖北黄冈分公司)

  案例回放

  2003年7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元保险金。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

  案例条文

  除按照中国《婚姻法》、《继承法》、《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以外,国家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三条中对人身保险的赔付和继承又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对保险金分配方面,《保险法》第三节第六十四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保险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16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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