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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上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8:5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黄磊)

  昨天,保监会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对履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影响的回复,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阐述。

  今年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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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扩展和提高,由此造成对履行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举例说,如果在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险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保监会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费率的浮动。

  但上海的几家保险公司表示,上海是由保监局和公安局统一制定的基准费率,保险公司自身不能决定是否能调高基准费率。上海保监局表示要研究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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