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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出口90日内申报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8:40 金羊网-新快报 申兴 高涛

  新快报讯(记者/申兴 通讯员/高涛)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国税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据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了解,今年广州市出口企业1-5月份已申报出口退(免)税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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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万元,占1-5月份应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0.43%,其中外贸企业1-5月已申报出口额246584万元,已申报退税额为29134万元,申报率仅为19.07%,广州市存在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度缓慢问题与全国的情况大致相同。

  针对出口企业因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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