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出口90日内申报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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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8:40 金羊网-新快报 申兴 高涛 | |||||||||
新快报讯(记者/申兴 通讯员/高涛)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国税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据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了解,今年广州市出口企业1-5月份已申报出口退(免)税6626
针对出口企业因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