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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之争的商号制度之“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8:35 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前不久,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与吴良材后人就企业字号权纠纷引发的官司终于划上一个句号。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三联吴良材胜诉,判令吴氏后人退出上海市场。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企业商号权官司似乎到此该结束了。

  可近一个时期,在上海以外地区有关吴良材字号的纠纷仍接二连三出现,以致于让上海三联吴良材公司穷于应付、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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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商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企业商号或字号并非是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是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企业,非常醒目、简单易记、读来朗朗上口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其简称。比如“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是企业名称,“吴良材”是它的商号。无论是企业产品的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选择,商号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标志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国际法来看,最早将商号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将“厂商名称”作为9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厂商名称中字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又是商标文字。如微软(Microsoft)、奔驰(Benz)、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等,既是公司的字号,又是公司产品的商标文字。《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者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同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也明确地将“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从商号的外部特征考察,鉴于商号简单易记的特点,企业对外宣传往往重点突出企业名称中最为核心的商号。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听到或看到不同的商号,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与这种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吴良材”商号之争的根源

  吴良材眼镜店创办于清代康熙年间,上世纪30年代吴家将总店设在上海繁华的南京路上。1956年,吴家后人主动申请公私合营,领取定息。此后公司多次进行改名,最终定为三联吴良材,并于1993年被内贸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后来,吴氏后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吴良材的字号权,从而引发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号权之争。

  目前,外地的企业集团吴良材字号,又使吴良材商号之争陷入了新的问题。

  由于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商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失,缺乏具体明确的直接针对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法律规定。如现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仅仅涉及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尤其是目前国内采取的企业名称“区域登记注册”和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极易造成商号权与商号权、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如按现行《商标法》规定,三联吴良材的吴良材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在国内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权利,他人注册的商标以与其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但是,由于目前国内企业注册名称主要是根据地域来进行的,只要在一定区域内还没有注册这个企业字号,别人就可以进行注册。比如,仅在上海附近的江浙地区,打出吴良材招牌的眼镜店至少在300家左右。而这些眼镜店大多都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属于合法经营。目前在国内,企业字号只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也是可以进行注册的。这也是吴良材字号能够在国内不少地方得以露面的根本原因。

  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但企业的名称却是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的。因此,企业的字号只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这就是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而吴氏后人在江苏省一些地方也得以注册登记的原因。因为这并没有违反在同一登记区域企业名称不得重复的规定,相互之间也不存在排他性专用权的问题。从而形成了在不同地区合法注册的“吴良材”相互争雄的局面。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禁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但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是绝对禁止的。打个比方说,五粮液已是国内驰名商标,任何一家别的厂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这足以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恶意侵权无疑。

  企业商号保护有待完善

  按照现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总局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的登记注册。这种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和管理,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极易造成不同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相同商号的企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制度。

  有专家建议,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申请的严格审查步骤,由国家工商总局实行全国统一审查制,实现全国联网,统一检索,避免企业名称和商号的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在企业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企业商号的具体称谓,并予以备案在册。而在现阶段,在对企业商号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商号权人只能针对“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业享有商号禁止权,即简要地概括为“三同”禁止权。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对商标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但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则不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由于在现阶段,国家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

  而要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方面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以“使用在先”为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消。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商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商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商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企业策略:让商标与商号统一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若想将企业商标和商号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企业商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着紧密联系。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是国外大公司维护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回过头来看看国内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还拿上海三联吴良材来说,早在10年前就获得了“中华老字号”称号,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就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直到吴氏后人与之对簿公堂之时,才深感字号权受侵害之苦,也才想起来申报驰名商标。这显然是缺乏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和保护意识所致。

  有鉴于此,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着力提高保护自己商号权的意识。一方面是依法注册,这是商号权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一旦发现商号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另一方面,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营销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再将与你的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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