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进展公告。由于康实投资有限公司(“康实公司”)未能按照其与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签署的《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及《关于<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协议》支付款项,已经违约,东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上述合同,并由康实公司支付东华公司违约金1848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东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华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0%。2004年6月3日,公司与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意向书》,拟转让公司持有的东华公司的股权及相关权益,详见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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