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22.57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22.42元/股
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根据歌华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 P 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 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 P= P o- 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P o/(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P o+ A K)/(1+ K);
三项同时进行: P=( P o- D+ A K)/(1+ N+ K)。”
公司在2004年6月21日实施2003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1.50元人民币的分配方案后,歌华转债转股价格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22.57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22.42元。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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