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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60069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东百集团(60069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15日在公

  司本部十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9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5253.457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的

  39.8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魏立平

  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3年工作报告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3年工作报告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25,739,

  742.1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361,284.90元,可分配利润为10,378,475.20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016,176.75元,10%法定公益金1,016,176.75元,

  10%任意盈余公积1,016,176.75元后,期末可分配利润为7,329,926.95元。经研

  究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同意5221.99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40%;反对31.46万股;

  弃权0万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贷款计划的议案

  为了保障公司2004年的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及偿还2003年的到

  期贷款资金,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35,100万元的贷款计划,其中:

  (1)2004年公司本部计划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2,100万元的贷

  款,由公司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2)2004年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东百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向相关银行申

  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由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或用公司自有房产

  提供抵押担保。

  (3)2004年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东百进出口有限公司计划向相关银行申请

  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由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或用公司自有房产提

  供抵押担保。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

  计单位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9、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10、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

  万股。

  11、审议通过增选徐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徐海涛先生,选举权数5253.457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

  100%。

  注:徐海涛先生个人简历于2004年4月17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全部议案均已依法定程序通过。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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