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6: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事项: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2,996万元,但迟至2004年4月20日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