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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物理基础第一册》引发著作权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10:5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彧北京报道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李剑瑾律师全权代理的原告邵泽义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杨帆等被告侵犯系列原创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邵泽义一直致力于信息技术与中学物理教学相结合的应用及理论研究,先后完成了《从CAI到整合理念》、《国内外整合探源》、《为学生提供的MATLAB入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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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20余篇文章,先后发表在专业刊物上。后原告在这些已经发表文章的基础上分别完成了《MATLAB应用简介》、《研究一种简单加速运动的规律》、《利用计算机研究简单加速运动规律》等文章,并且有部分发表。

  2002年10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第二被告杨帆主编的《计算机物理基础第一册》。该书将原告上述所有已发表的文章和未曾发表的文章全部汇编进去。这部汇编作品由第一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先后两次出版,向全国公开发行,销售收入为739500元。原告认为,自己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因而诉诸法律。

  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他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案应把作者的在先权利和演绎权利区分清楚。那么什么是演绎权呢?谷辽海介绍说,所谓演绎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原创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原创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对原创作品或原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它包括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作品自完成之日,不论是否发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权。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处分方式有更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分别享有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十七项权利,只要其中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权利人就可以诉诸法律。除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之外,要使用作者的一项权利就需支付相应的费用,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可以无偿使用。所以一旦权利人知道他人侵犯了其中的一项权利就随时可以将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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