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新准则出台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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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10:18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新的准则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四个准则是依据刚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1999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将废止)所附的几个具体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基础上及在原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主要对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上市交易公告书》中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等。同时,分别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此外,还要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季报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等。(尚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