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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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今天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这两个编报规则将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可附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股票明细。 (上海证券报 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