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细则出台基金业将置身于“阳光”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6:26 深圳特区报 王轲真 | |||||||||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四项准则,对包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内容格式进行规范。 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四项准则明显加大了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例如,在
在年报中,基金管理人必须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准则要求管理人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半年报和季报也要对资产组合情况、净收益等多项指标进行披露。 基金信息要透明 据分析,四项准则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细化程度前所未有。国内基金研究专家刘传葵认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监管部门着手对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进行草拟。与基金法相配套的办法有6个之多,而首个推出基金信息披露四项准则,说明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在整个配套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些具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解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加强对基金业的外部监督。此外,基金法实施后,上述细则真正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有利于国内所有的基金公司在平等的平台上披露信息,解决了有些信息披露,有些信息却无法披露的参差情况。在有章可循的前提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将逐步健全起来,为持有人创造更可靠的利益保障。 记者昨日致电几家基金管理公司,获悉他们正在学习有关准则的内容,不方便进行评论。而有关基金经理则表示准则内容似乎过于具体,使投资操作难度大大增加。此外,有关基金份额净值变动的情况被要求图示,令业绩不稳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颇感为难,担心在如此披露后产品发行受到影响。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则担心,透明化的规定,可能使自己的操作完全暴露于阳光下,丧失技术制控权,不利于基金保持净值优势。 监管重点要突出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知名学者王连洲对基金法实施后出台管理办法始终持积极态度,希望尽快完善基金业的立法环境。在得知具体的准则内容后,王连洲肯定了办法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的做法。不过他同时也表达了立法支持基金业创新的观点,建议基金信息披露准则改变对基金管理人过于细致的要求,应该由市场决定留给市场运作。 王连洲认为,目前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只有50家,以后增加到500家时,对他们的监管可能无法像目前这样,可能因此加大监管难度。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由于信息披露工作量增加,要求这些公司分派更多人手负责信息披露,可能加大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负担。 王连洲建议,规定中过于细致的要求,完全可以放给协会去负责。如何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建立互相制衡机制,完成对基金公司道德风险的制度防范,应该是基金法实施后相关管理办法应该侧重的地方。这些制衡机制包括人员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业绩与收入联系机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守法的基础上,基金要能够拿得出对得起持有人的业绩。基金法配套办法的制定,应该保证规范基金运作的同时,鼓励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研究拓宽投资范围,根据不同需求和层次设计不同的产品,发挥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特别是国内证券市场与境外市场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更应避免搞繁琐哲学,把过多精力放到形式上并不可取。 王连洲建议,对基金的监管重点当前似以平衡管理人业绩与收入为宜,打破大锅饭。同时,按照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思路推进监管,避免公权深入到市场的细枝末节。 本报记者 王轲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