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传票,定于今年6月16日在上海开庭审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2001年5月为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贷款153万美元逾期未偿还欠款(包括利息116,058.01美元)一案,本公司作为该项贷款担保方之一成为第二被告,被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5月24日与第一被告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外币153万美元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并分别与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奉承钢模板有限公司和第四被告上海金碲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偿还欠款,2002年3月2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展期合同一份,并继续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展期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起诉:1、归还欠款153万美元;2、归还自2002年3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所有欠息;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有关本次诉讼结果,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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