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00至11: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80,700,000股,广东省路桥建设总公司持有本公司
64,640,000股,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并于所审议之议案中存有利益,需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因此未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116,06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75,5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共8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陈潮董事长主持召开,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所有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批准本公司根据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5日签定的协议向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购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5%股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落实具体事宜。
1,275,5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批准本公司根据与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7日签订的协议向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5%股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落实具体事宜。
1,275,5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李建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案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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