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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轻骑投资者诉讼维权路还有多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3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ST轻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ST轻骑中小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问题在股民中一直争论不休。ST轻骑破产、债务重组等事宜几经周折。与此同时,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迟迟未予结案、ST轻骑的资产状况能否使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获得真金白银的赔偿,许多因投资ST轻骑而遭受损失的股民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里,我们请专家作一分析,供投资者参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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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公开的信息,就有关ST轻骑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投资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ST轻骑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时,人民法院才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对提起诉讼的ST轻骑股民的诉讼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四个事实主要是ST轻骑自1994年中期报告至2000年年度报告间的定期报告内容均存在重大遗漏,因此应当认定ST轻骑发布1994年中报至2000年年报期间是该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即从1994年7月21日--2001年4月27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ST轻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起,直到中国证监会日常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才于2001年8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停牌。在该方案中,ST轻骑自行披露了自己在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并且该公告披露的内容都在日后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也就是说,ST轻骑自行披露的问题和中国证监会所认定的问题二者之间存在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应当认定2001年8月3日既是ST轻骑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又是虚假陈述更正日。

  因此,应当认定自1994年7月21日至2001年8月3日之间购买ST轻骑流通股股票,并于2001年8月3日之后持有或者买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与ST轻骑的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都可以作为原告向ST轻骑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二、 关于被告的选择

  根据1.9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在诉讼案件中,并不是被告越多越好。原告可以在众多适格被告中进行选择,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从诉讼效率、成本等角度上说,原告应当选择有利于诉讼、有利于执行的人做被告,而不是盲目地去起诉。否则,不但容易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可能会出现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被中(终)止、不能顺利执行或者其他不能达到预期诉讼目的结果。

  笔者以为,如果因ST轻骑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除了起诉ST轻骑公司外,还应当起诉ST轻骑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理由如下:

  (1)ST轻骑受其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其虚假陈述与其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着必然的联系。ST轻骑之所以严重亏损并面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也是其实际控制人长期拖欠巨额借款造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ST轻骑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都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

  (2)从赔偿能力和执行上说,以ST轻骑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实际控制人的财产和第一大股东持有ST轻骑的股权。这样比只起诉ST轻骑来说更有利于执行和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关于基准日的确定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的确定对投资者投资损失的计算有着重大的影响。鉴于ST轻骑已经于2003年5月19日暂停上市交易,至今没有恢复交易,根据1.9规定,已经停止证券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即应当以2003年4月22日作为基准日。

  以上核心问题解决之后,关于投资损失的计算、佣金及利息损失的计算等问题均会迎刃而解。当然,ST轻骑案件相对于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来说更为复杂,特别ST轻骑正处于宣告破产程序,这无形中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另外,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在ST轻骑案件中同样存在,例如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对ST轻骑流通股价的影响大小、是否应当扣除等。这些问题也应当一并考虑。

  总之,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寻求社会各界的帮助、声援外,更要学习一些法律专业知识,学会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还有很多路要走。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侵害中小投资者的现象会越来越少,投资者维权的成本也会大大减少。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证券报 薛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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