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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关注三类外企(财经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3:58 人民网-市场报

  方芳

  一直以来,外商企业避税非常严重,很多的企业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有人甚至曾对外资企业惯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进行过分析。著名反避税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苏晓鲁近日做客中国税网,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他认为,外商企业避税严重,是因为中国对转让定价认识的程度还不是太深。

  反避税存在三方面问题

  苏晓鲁指出,认识不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税收立法速度慢,跟不上实际情况,特别是转让定价等避税现象发展比较快,我们的立法难以及早预见。

  其次,我们的反避税专业队伍的形成非常慢,专业化没有提到相应日程上去,现在税务干部是按一般公务员的要求进行管理的,而没有把实行专业化的问题提出来。现在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专业人员十分少,全国专职从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大概不到300人。虽然我国规定了转让定价避税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但是由于专业化人员低,执行程度参差不齐,工作很难到位。

  另外,在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面,对外部信息的要求非常高。转让定价和偷税查处不同,偷税主要是抓证据,而转让定价是通过对比来分析,通过对比来核出转让定价的不合理,所以外部信息的重要性很大。而这一信息的收集目前在税务系统才刚刚开始建立,各地的信息比较少,能够对比出转让定价有问题的也比较少,这个手段就无法有效的发挥。

  三类企业是反避税重点

  “去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平均亏损面,外商企业是51%到55%,在一半以上,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亏损面,一直是困扰我们税务机关的难题。”谈到外企到中国来亏损的问题时,苏晓鲁认为,“通过审计,我们发现亏损企业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的影响问题。我们并不能完全肯定关联交易完全不合理,但是,从我们审计结案的情况来看,关联交易确实在定价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他指出,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方面的审计选择上有自己的重点,最近几年比较重视的有三类企业:第一类是连续亏损的企业;第二类是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或者亏损的企业;第三类是在整个的经营过程当中与避税的关联交易往来比较多的企业。

  不能笼统讲避税合法

  避税、节税和税收筹划目前都没有法律定义。大家对避税、节税、纳税筹划都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比如避税是合法的。但苏晓鲁表示,“这种讲法不完整,避税应该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避税是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缺陷、不足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或者减轻税负的目的。反过来说,实际上避税是在不违背法律意图的情况下来达到减少税负,这个立法意图谁能够掌握?”

  他指出,避税到目前为止还难以下一个法律定义,各国的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目前通常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实践发现有一些避税现象或者行为,单列一个条款来限制,就是实行单项的税收法律限制。比如转让定价建立一个条款来限制,比如通过资本弱化达到减少税的目的,我们制定一个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

  因此不能笼统的讲避税是合法的,因为里面有很多的被限制,如果违背了这个东西,就是不当的避税。有的国家对避税越来越严,比如说美国、加拿大对避税都有罚款。

  《市场报》 (2004年06月15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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