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杭法执字第242-1、242-2、24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在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
2004年5月13日,本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础润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协议》,杭州础润公司采用定向委托贷款的方式将一亿三千万元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给本公司,供本公司用于资金短期周转,贷款年利率4.5%,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5月21日。该协议经浙江省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贷款到期后,因本公司未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杭州础润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杭州础润公司为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18.01%的股权。
公司预计该事项不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