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的深圳蜀深贸易公司(简称蜀深公司,2003年11月,公司将持有的蜀深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天垚永兴投资咨询公司,目前公司仍持有蜀深公司49%的股权)与惠州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新城公司)、惠州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简称路桥公司
)返还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本公司已连续在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广东省高院于2003年2月28日下达了(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蜀深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8月28日、2003年11月17日,蜀深公司分别与新城公司、路桥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执行和解协议书》。2003年11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下达(2003)惠中法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述三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其裁定内容为:一、蜀深公司同意案外人利华企业总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二、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提供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用于抵偿债务。三、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支付蜀深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新城公司、路桥公司于2003年年底向蜀深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2004年6月7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惠中法执字第99-2《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公司已取得了上述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证(编号:惠府国用(2004)第13020100120号)以及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2444102号)。此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该项借款纠纷执行完毕,将对本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一定正面影响。
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