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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王学琛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09:4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在今年广东地区已经过会的十家拟上市企业当中,就为其中的六家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在广东地区证券律师界中独占鳌头。日前,记者就中小企业如何进入资本市场等有关问题专访了业内资深律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学琛。

  避免资产包装带来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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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您认为,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王学琛:个人认为,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首先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有三种:新设设立、部分改制设立、整体变更设立。为解决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目前较多采用后二种方式,即部分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但这二种改制方式通常涉及到不良资产剥离,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对此有严格规定。因此,中小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应当注意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新的规定。

  其次要确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应有5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中国证监会目前不受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发起人的上市申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就是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合法、产权权属清晰、没有其他权利限制等。

  第四是重大资产重组问题。应当注意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避免资产包装带来的后遗症。经过发行上市辅导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辅导有效期为3年。

  中小企业应防范法律风险

  记者:您认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缺陷是什么,应该如何来防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王学琛:目前,中小企业法律缺陷有,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改制的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把建章立制作为主要工作。

  此外,就是人治重于规章制度。对此,在改制和辅导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真正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执行,做到各司其职,权责到位。避免出现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等情况。

  借壳应规避收购法律风险

  记者:您认为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借壳上市过程中,应该如何规避借壳风险?

  王学琛:要力争规避收购法律风险,就必须通过法律审慎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真实的法律状况。首先要从股东主体资格、出资权益、转让股权状况到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债权债务、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损失、担保、法律诉讼、赔偿责任等,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其次应听取债权金融机构、抵押权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意见,依法办理有关转让、批准或通知手续。再者,对于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制定债权、债务保全措施。此外,还应尽量避免引发强制全面要约收购,注意保护拟收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您从事证券律师行业这么多年,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王学琛:个人最大的感受就是,证券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负有义务,并承担着证券市场一线监督的职能。此外,证券律师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很强,而且还需要相关的会计、评估、金融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且,风险性也大,但是,不管怎样,既然决定了在这个行业里做,就要做一个好的、合格的证券市场“经济警察”。(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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