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利益分给了谁 刷卡手续费分配涉及三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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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07:27 深圳商报 | |||||||||
编者按 深圳商家与银行的“刷卡手续费”之争,自本报率先披露以来,已将近1个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商家似乎有“说不尽的委屈”,他们不断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甚至是采取行动。但令人奇怪的是,作为事件的另一方———银行,除了表示手续费率整体上无下降空间,只对一些商家可作分类调整外,就鲜见他们的“声音”。不愿说还是实在是已无可“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钦季杰)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本次深圳银商刷卡结算手续费之争同样概莫能外。到底刷卡手续费有无调整空间?调整多少?如何调整?在目前事态仍处于朦胧状态下,仍无法确定,不过,通过剖析现行刷卡手续费如何形成,或许能看出端倪。 手续费率央行有明文规定 一位从事银行卡业务的资深人士回忆,国内的刷卡手续费是从外卡到国内刷卡消费慢慢借鉴确立起来的。最初,持有外卡的人士在国内商户刷卡,商户将支付手续费率为2.5%到3%。随着国内银行卡的出现,有关人民币信用卡的刷卡手续费标准首先出现。1996年4月1日,由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信用卡交易手续费率不得低于2%。 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正式出现了按不同行业区分刷卡手续费的规定,手续费率最低为1%和2%。 2004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开始实施。《分配办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统一了发卡行和银联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办法。 刷卡手续费涉及三家利益 据了解,所谓商家的刷卡手续费实际上就包括发卡行固定收益、银联网络服务费、与收单机构的收益。收单机构将其作为跨行业务中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并结合自身在业务开展中对设备、人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对商户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商户自主协商签订协议。所谓收单机构,就是发展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并负责商户银行卡交易的资金清算、商户管理等工作的金融机构。 调低费率收单机构无利可图 一位业内人士进一步解释,零售行业按《分配办法》属于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这个比例是《分配办法》规定的,不得变动),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同样不得变动),也就意味着收单机构发展商户时,不可能低于0.8%去谈,如果低于0.8%,它无钱可赚。 按照分配办法,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两者合计为0.4%。“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城市出现了所谓手续费为0.5%的原因。” 因此,一位业内人士说。“深圳零售商协会提出的普降0.5%的方案,这样一来,收单机构就无利可图,银行卡就难以顺利推广,银行方面当然无法接受。”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钦季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