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财经杂志秀之《中国投资》2004 > 正文
 
筹划对外投资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4:47 《中国投资》

  文/金桂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不仅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纷纷建立,国内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积极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在跨国投资经营中,税收筹划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
夏日特卖 全场1折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2004环球小姐总决赛 新浪招商引资征代理商
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对外投资纳税筹划亦称国际纳税筹划,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跨国投资者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由于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方面的税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纳税筹划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目前,税收筹划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著名的大公司,多专门聘用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为公司增加了可观的收入。

  对外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对外投资纳税筹划方法很多,借鉴诸多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成功经验和案例,我国对外投资纳税筹划可采用以下方法: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以及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等。

  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

  1.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以免征某些税收或压低税率,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有意识地采用远低于国际一般税负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常常在放弃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殊优惠。国际避税地按照实行的税收制度不同,通常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地也叫“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国家和地区。

  (2)实行较低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同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并拥有发达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列支敦士登、巴林、以色列、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3)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外国来源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利比亚、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和地区。

  除了税负低之外,这些国家和地区还具有政局稳定、交通便利、外汇自由和完善的保密制度等有利条件。

  2.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就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或生产基地。通过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区,实现税负最小化。跨国集团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公司的主要方法就是采用内部转让定价法。跨国纳税人向避税地公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通常低于正常水平;反之,避税地公司向跨国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则定价往往高于正常水平。这样避税地公司利润增加,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利润减少,但整个跨国集团的利润不受影响。由于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总体税负减少。

  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于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基地公司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一个虚假的中转销售机构,也可以是控股公司、代理收付业务的招牌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航运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离岸银行、服务公司等。设立基地公司主要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该地区劳动力资源及自然资源等条件的要求不高,只要税负低,资金汇入汇出自由,政治局势稳定,并具有很好的保密性即可。大多数国际避税地均具备这样的条件。

  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不仅要考虑税收环境,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拥有高度技能的劳动力、发达的市场基础设施(交通、通信、金融体系),政治稳定等。以上列举的诸多国际避税地,如玻利维亚、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些岛国(巴哈马、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由于地域狭小,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供应不足,不适宜建立生产基地。而荷兰、瑞士、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则具备建立发展生产型企业的条件。

  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问题。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同等优惠。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并入总公司账上。海外投资项目若前几年资本预算为亏损,则以分公司形式进行投资为佳。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实际上,许多国际投资企业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有海外经营,待盈利后再转为子公司。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规定国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没有汇回股利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利润应并入总公司所得计缴或补缴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除了企业所得税之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利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还应在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回避税收管辖权的纳税筹划

  税收管辖权系指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权力的范围,税收管辖权有两种,一种是公民管辖权或居民管辖权,又称属人主义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征税;另一种是收入来源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又称属地主义原则,仅就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征税。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同时行使两种管辖权。要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无非在两方面做文章:一是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二是避免自己的所得成为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

  1.回避居民管辖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行使居民管辖权,但对公司居民地位的判定标准却不同,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爱尔兰、新加坡、根西岛、泽西岛、人岛等;二是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如美国和日本等;三是既可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为标准,也可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标准,这一标准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采用公司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比较窄。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一致,一方面,可能会给跨国投资企业带来税收方面的不利影响。例如,一家受控公司注册于避税地,但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却位于高税国,按高税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能成为高税国的居民公司,公司的总所得最终都要按高税国的税率纳税;另一方面,也给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对公司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和控股股东居住国的不同选择和技术安排,可以实现公司居民身份的转移,甚至实现公司居民身份的“虚无化”,从而避免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在实践中公司通常采取以下技术手段来避免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1)某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开;

  (2)避免在某些国家注册,而在避税地或低税区的国家注册;

  (3)选用非居民担任实际管理人员;

  (4)不在某些国家召开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而在这些国家之外召开这些会议,并做出各种会议报告;等等。

  2.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税收来源管辖权的依据,对于跨国投资者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跨国投资者可以寻求一些不在常设机构之列的经营形式,进行一些替代性的活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回避非居住国行使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如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技术改进施工方式,缩短生产周期,集中力量在其政府规定的免税期内实现公司的经营而不需设立常设机构,实现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除了税源、税种、税率和税收管辖权等方面的差异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税收优惠涉及面很广,很难全面把握,这里仅就主要方面进行讨论: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

  (2)再投资优惠。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地吸引资金、留住资金,对外资企业以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再投资退税等优惠待遇;有意在某一地区继续发展、扩大规模的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

  (3)扣除项目的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2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4)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税收优惠,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被视为国际避税地。该国税法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5)资本利得减免优惠。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或免税政策。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的收益转化为资本收益,减税的数额也相当可观。

  此外,还有诸如投资抵免、减免税期等税收优惠条件。

  纳税筹划的限制

  发达国家与国际避税地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异,跨国投资企业追求税收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资本和利润向避税地流动,造成发达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这些国家不可能对此熟视无睹。因此,尽管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及其主要原理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减轻税收负担,但是,来自各国政府方面的种种限制措施也越来越多。这些限制性措施可能体现在各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也可能存在于各国单边的税收法律中。与上文纳税筹划方法有关的限制性条款包括:(1)限制避税地业务,(2)确定公司居民身份的程序,(3)转让定价,(4)双方的情报交换和相互提供行政帮助等。公司在制定国际税收筹划时,必须十分注意,以免违反法律。以下重点讨论限制避税地条款、转让定价条款、情报互换条款对国际纳税筹划的影响。

  限制避税地业务条款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某些发达国家,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基地公司避税。尽管世界各国限制避税地业务法规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帐目中,或是留存在基地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税地的优势将被消除。但是,由于避税地通常具有前文所述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自由的外汇市场机制,基地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都很难为母公司管辖区税务当局所掌握,因此,以上反避税措施往往很难奏效,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在这些国家仍然是有利可图的。

  转让定价条款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跨国集团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公司的主要方法就是采用内部转让定价法。抵制转让定价的主要做法就是以毫无关联的买方或卖方在公开市场上形成的价格为基础,来取代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公平独立价格,偏离这个价格规定一个可允许幅度,如15%。此外还可以采用成本加成和再销售价格法。如果纳税人使用不合理的内部转让价格,除由税务部门计算调整并向跨国公司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罚款。我国税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这说明,跨国经营企业通过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是有限制的,若规定转移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公平价格的15%,可转移的利润也就不超过正常利润的15%。跨国经营企业应自觉把握这一尺度,否则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将得不偿失。

  各国税务合作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各国间不断加强各种形式的税务合作,以打击跨国逃避税收行为,并抵制国际纳税筹划。情报交换是各国税务合作的主要形式。税务情报大致包括3方面的内容:

  (1)日常的信息交换,其中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等跨国支付。这方面的资料交换为税务主管当局提供了纳税人海外交易的可靠数据,有助于税务申报表的审核。

  (2)跨国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结构、经营方式、财务活动情况等。

  (3)跨国纳税人违反税收协定及缔约国税收法规的情报。

  各国间的税务合作和情报交换使跨国投资者纳税筹划面临的阻力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跨国投资者应坚持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超前性原则,以确保在取得税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

  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采用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成功的前提。项目融资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具有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和风险分担的特点。二者的结合是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全新课题。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北京传递雅典奥运火炬
伊问题新决议获通过
美国前总统里根逝世
八国首脑会议8日召开
纪念诺曼底登陆60周年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赴美
2004北京国际车展
孙燕姿全国巡回演唱会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