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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保险公司买单被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6:35 深圳商报

  银行诉保险公司买单被驳回

  专家指出,银保合作要以风险共担为原则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莉刘虹辰通讯员王菊萍)近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裁定让保险公司松了一口气:为了一宗车贷险的未付赔款,银行将保险公司作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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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杨女士的车贷欠款埋单。福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驳回原告起诉。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合同属于附属合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也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据悉,同类案件已有两宗“银行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被法院驳回,另有10多宗待审。

  在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看来是赢家,但面对近年车贷险引出的违约案子,保险公司为银保两家合作承担巨大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其中没有赢家。

  骗保蒙了三方

  案子起源于去年10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称,2002年5月30日,被告杨女士购买了帕萨特汽车,和原告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但杨女士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本金,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被告杨女士应赔付原告剩余全部贷款本息约13.5万元。因保险公司为该贷款出具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银行认为,根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的规定,深圳人保财险作为第二被告应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赔偿原告贷款本息。

  对浦发行深圳分行向法庭提交的被告杨女士签署的6份合同,福田人民法院委托深圳人民警察学校进行签名和指纹真伪鉴定认为,该6份证据中杨女士的签名笔迹都不是杨女士本人所书写,其指纹也都不是杨女士本人所留。就此福田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从审查结果来看,这是一起典型骗保案,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同时被骗。

  骗保为何可以得逞

  这个案子发生的背景是今年4月1日叫停的汽车履约保证保险业务。1998年各财险公司针对商业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而相继开发了该项业务。当时深圳各银行的汽车按揭业务一般都是和保险公司一起做。业务推出后市场很好,业务年均增长高达200%以上,但问题随之出现。

  据介绍,由于银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其业务实际上是分不同层次的,信用好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信用贷款,那些不能办理信用贷款或不愿办理抵押贷款的客户才选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方式,这无疑将风险转给了保险公司。有些人承保了汽车按揭保证保险贷款买车,但买车之后不还款,而这部分费用在消费者购买的保证保险中规定由保险公司支付,所以银行只能催着保险公司还款。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取客户,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担保公司的角色,最终埋下了隐患。

  2003年,深圳破获一起特大骗保骗贷案件,以宗某为首的骗保、骗贷团伙从2000年9月到2002至7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作案73宗,骗贷金额高达人民币2200万元之巨,受骗单位涉及深圳市6家银行的16处支行和6家保险公司。

  据犯罪嫌疑人宗某交代,他在3年前就贷款买车,过程中他发现贷款买车有漏洞可钻,此时他认识了在某银行重要部门工作的王某,二人一拍即合。王熟悉贷款购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衔接的纰漏,于是授意宗开办假车行,用来伪造购车合同,欺骗银行和保险公司。记者观点

  风险共担

  才能双赢在本文案件和宗某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起初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只期待双赢,过分追求业务增长,没有联手防范风险意识;同时把保险的作用夸大了,双方合作实施过程中,银行要求贷款人拿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单才贷款,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了。

  但事实证明,防范风险不从双方利益出发,不形成合力,不但一方受损巨大,另一方也承受风险。今年4月以来,保险公司停办了汽车履约保证保险业务,5月,我国汽车销量首次滑坡,比4月骤然下降20%。这虽然由多种因素导致,但与停办车险业务不无关系。

  汽车险风险充分暴露以后,许多有识之士为银保的合作提出了建议,期望双方以利益共享同时共担风险为合作原则。这样才能共同抵御风险,防止两败俱伤。(李莉刘虹辰)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莉 刘虹辰 通讯员王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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