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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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5:4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范围: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营运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的乘客。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B)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C)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D)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E)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F)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B)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C)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D)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E)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4、特别说明: (1)保险金额:每份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累计:人民币110万元 (2)保险费: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缴清全部保险费。 (实习生 黄蕾整理)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09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