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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首吃螃蟹赚吆喝 保单通俗化期待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5: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天翔

  信诚人寿的“通俗”保单一面世,质疑声就接踵而至。理由是,仅凭这些,是否就可以判定它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通俗”保单?这在一问题上,广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个相对“折中”的态度———“通俗化保单没有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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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全面推出国内首家通俗条款保单,以实现保险与消费者之间无障碍沟通。消息一出,即刻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最热门的话题。一时间,众媒体都毫不吝啬地用“消除诟病”、“天书成为历史”等词语来形容这家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保险公司。

  “信诚人寿要出通俗保单”这一消息是在今年年初的全保工作会议上被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的。另据了解,作为中国保监会第一家进行保单条款通俗化的试点公司和首家获得批准实施通俗条款的保险公司,信诚人寿着手这项研究和准备已近两年,直至日前,信诚人寿高调宣布:“首张通俗保单”出炉。

  保险合同:纠纷集中地

  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国内保险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达2120件之多,单单在今年2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在上海的金融保险类投诉就有43件。社会各界在分析其中原因时发现,焦点更多地集中在了保险合同上。因为它太难懂,于是“不如实告知”、“误导”、“骗保”等问题也就接踵而至。

  早在今年年初,吴定富就曾表示,中国保险业在2004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积极推行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人们不禁嘀咕:监管层负责人在如此强调的今年工作重点,怎么“居然”是保险条款的通俗化问题?

  这一问题的答案也许可以从下列的这一组数据中得出: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人群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高达45.4%;在不买保险的人群中,有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仅仅是因为看不懂合同。而更多的消费者表示,之所以拒绝向陌生的保险代理人咨询,就是担心看不懂合同被骗。

  于是,很自然而然的,就给了人们这样一种感觉———保险条款的“深奥”成为了阻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对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从国内媒体和众多保户的强烈反应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信诚人寿还没来得及从“通俗”保单中赚得第一笔保费,却已经赚得了一片“叫好”声和极大的社会知名度。

  通俗化标准何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这些“叫好”的人群当中,并没有包括信诚的“竞争对手”、保险中介机构和法律界人士。换句话说,信诚的“通俗”保单,并没有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追捧”。

  记者从其他媒体得知,信诚此次推出的“通俗化”条款,在语言表述方面,使用了更亲切易懂的表达方式,如:将投保人、保险人变为“您”、“我们”;将“合同撤销权”变为“犹豫期”、“保险保险金受益人”变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另外,首次出现对一些专业术语的名词解释、将晦涩难懂的文字条款如赔付条款变为表格形式说明二结构方面;以客户关注的重点编排内容和顺序,如将客户犹豫期条款内容放在了前面,并增加标题和目录以方便客户阅读为主等等。

  信诚人寿的“通俗”保单一面世,质疑声就接踵而至。理由是,仅凭这些,是否就可以判定它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通俗”保单?这在一问题上,广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个相对“折中”的态度———“通俗化保单没有一个标准。”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机会,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事实上,保险产品由于是不同于一般的有形消费品,它只能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得以体现,因此,保险产品更是一种“承诺”。于是,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其矛盾的问题,既然保险是种消费品,那么就有理由让消费者搞清楚这件商品是什么,以及如何使用;但由于保险合同写得过于晦涩,使消费者很难独立完成对这一消费品的认识和使用,那么保险作为一种消费品,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在哪?要知道,即使再好的产品,如果不能被深入浅出地推介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接受,那么它也就永远成不了商品。

  这成了一个走不出的“怪圈”。

  通俗化、专业化之辩

  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保险合同本身就涵盖了数学、统计、法律等多领域知识,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同时,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要求其书写必须具体而专业。保险公司是承保风险的,如果使用通俗易懂的市民话语言,那么就会影响保险合同的严谨和权威性,并且可能留下被人利用的漏洞,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风险。保险本来就是件特殊产品,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完全依靠合同来表现,就决定了它必须严谨规范,因此,相对于普通的买卖合同,保险合同采用的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为了简化交易手段和提高交易效率预先拟制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形式。这样一来,保险合同造成投保人对合同条款认知困难的情况就带有普遍性,但是,如果没有详细的条款规定,一旦引起法律纠纷,当事人双方付出的成本只会更大。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保险这一概念是从国外传入国内的,现在的保险条文中有很多词语都是经过直译而来的。在那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的保险合同里面也都充满着各种各样的专业词语,同样包括信诚人寿的大股东———英国保诚集团在内。这些存在了已经上百年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表现出有打算将自己用了那么多年的保险条款“简单化”、“通俗化”的意思。究其原因,关键还是在于国内市场上缺乏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和一群被公众广泛认可的保险中介机构。

  按常理来说,保险公司制订的保单应当是由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解释给“准保户”听的,但是在国内,这一常理似乎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由于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极大不信任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极度不感兴趣,使得原本应由别人帮自己干的“活”,现在却反过来,需要自己去字字琢磨,句句分析。受累了不说,还要产生近似于“神经质”的紧张,即便如此,还是看不懂。

  因此,可以这样说,在这种大环境下,即使信诚人寿此次推出了所谓的“通俗”保单,只要它还是一份保单,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专业词语,也就使得“准保户”仍不可避免地难以读懂全部的保险条款内容。再说,由于把一些原本比较严谨的表述替换成了相对“通俗易懂”的词语,很难说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漏洞。这一点,很多保险公司都是心知肚明的,虽然对外宣称,自己的公司一直以来都很重视本公司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工作,但都迟迟不见推出,“雷声大雨点小”,仍普遍采取了一种观望态度。它们也知道,现在的“螃蟹”也有好坏之分,假如自己吃的是只好“螃蟹”,那其中的滋味自然不用多说;但假如吃到了一只不怎么新鲜的坏“螃蟹”,“腹泻”只是算轻的了。

  信诚人寿推出“首张通俗条款”的新闻,估计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还会被人们反复提起,但相信,同时被提及的还有两个疑问———继信诚之后,哪家保险公司还会推出自己的“通俗”保单条款?假如有,时间距离现在还有多远?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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