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西湖条例将出台 景区内不设度假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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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16:41 浙江在线 | |||||||||
都市快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立法保护西湖,要还原“三面云山一面城”的西湖胜景原貌,避免西湖景区的城市化倾向;为了西湖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对景区内自然景物、园林绿化、林木植物、文物遗址以及游览秩序、经营活动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风景区内不再设度假区 条例规定,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度假区、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 养机构等;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索道、缆车、大型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标志性建筑;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风景区内各单位已有的住宅应当逐步搬迁,危险房屋及因改善风景区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收购。 现有集水井应停止使用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的情况,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风景区内禁止十二类行为 条例对十二类行为作出严格禁止,如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建筑项目审批更严 条例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作出了比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更为严格的规定。今后符合风景区规划,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