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倡导保护投资者(记者手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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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5:4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官建益 立法突破 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给市场带来了无限的遐想。最直接的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将不再受限,有可能解放数百亿资金进入股市,可能给市场带来
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在中国目前所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即将实施的基金法是一部明确将保护投资者财产作为立法基础和立法准则的重要法律,它首次将“保护投资人利益”写入条文之中并放在首位,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是中国基金立法乃至经济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上也透露,基金法相关配套规则将在近日颁布。尚福林表示,自去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证监会在总结基金运作实践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基金监管法规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充实,起草了涵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运作、基金销售、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行业高管人员任职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办法,涉及基金从业机构、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等。 据了解,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即将推出的基金法还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因披露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原因受到侵害,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基金采取暗箱操作,一样会受到严格的处罚。这就从法规上规避了过去基金为其他利益机构抬轿的情况再度发生,同时投资者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 落实监督 王连洲显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十分重视,他在多个场合表示,基金投资者是整个基金业的支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衣食父母,但由于属于分散的投资者,是风险与其利益较为失衡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大力的保护。王连洲还提出,尽管基金稳健投资的客观效果,可能有助于市场的稳定,但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和功能,不是为了稳定市场,而应该是旨在对投资者财产的管理和获取较高的回报,这一点是应该提请市场注意的。 博时基金也向媒体表示,《基金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现在多方面,一是管理人和托管人互相制衡的制度设计,二是机构、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三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四是法律责任和司法保障。 这样的规定对于基金的健康操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尽管市场各方对基金的健康发展更加充满信心,但是笔者认为,目前这些法规只能是停留在法理上的东西,要真正作到还需要监管部门花大力气监督落实。中小投资者要状告机构并最终获得赔偿的难度是很高的,投资者更多的应该选择长期操作较为规范、收益比较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而不是希图获取暴利,毕竟基金的操作应该以稳健为首要标准。而作为基金公司,则更应严格自律,维护投资者参与基金市场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基金业、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从国际的经验看,全球成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评定一般应该以3-5年的运作周期来评判,因此作为投资者我们应该给投资基金以比较长的评价和观察周期,同时应该明白投资基金不是市场的稳定器,不应该把一些附加的内容让投资基金去完成。 对于投资基金而言,更应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要轻易作出大的投资判断,而一旦作出判断,就应该坚持,不要一有风吹草动,就大肆更改原来的投资决定。这样追涨杀跌的结果会损害投资基金的市场形象,也会最终影响到投资基金的中长期收益。虽然基金法对此鲜有硬性规定,但从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看,投资基金更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树立市场良好形象,努力打造投资基金的“百年老店”。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04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