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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逻辑之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9:31 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照最近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湖南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司法质量考评活动。其中包含了这样的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或上级法院商请有关部门对其免职。”其实,这不是第一家。早在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最高院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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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关于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却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因为它违背了《宪法》和《法官法》有关法官任免的规定,混淆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不同性质,苏力教授曾撰文批评“引咎辞职规定”属于“制度改革的逻辑错位”。

  院长引咎辞职的出发点也许是不错的,它在推行的过程中对个别案件也会起到监督作用,对某些腐败法官也可能起到惩戒的效果。但是这种“改革”措施的思路反映出来的却是司法改革向何处去的大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十多年来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司法改革方案,一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面的社会效果,不过从“错案追究制”、“人大个案监督”、“司法质量考评”、“院长引咎辞职”等措施的讨论和实行来看,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向似乎仍需进一步形成共识。

  几十年来,“司法”一词的含义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迁过程。它在1980年代以前往往指“公检法三机关”,有时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这个词汇形象地反映了司法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几乎一切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都被整合到了统一的运动与集中的权力中。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的本质就是裁判,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公开性、中立性、亲历性、终结性。法院应是依照法律解决纠纷的裁判者,无论是公民之间的纠纷,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道理很简单,比赛必然要求裁判员不偏不倚,不和参赛一方有利害关系,不能是一方的下级,比赛中必须有各种规则来保证裁判员的独立执法。法院就是这样一个裁判机构,只有保持它的中立地位,才能使它有最低限度的公正。

  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追求司法公正。那么,司法公正的途径是什么?简单说来就两条,第一,合格的职业法官,第二,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官必须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因为他/她的决定关涉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按照修改后的《法官法》规定而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可以看成是司法改革一个不小的成果。

  从对法官的监督上想办法,于是形形色色的“司法质量考评”办法粉墨登场了。

  既然存在断案不公,既然法官素质有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不就解决了吗?在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物质奖励;法院出了问题的,拿院长是问——但这没有顾及到法院裁判的特殊性质,也没有认识到司法腐败的根源所在。

  无论是中外的法律理论,还是正反两方面的实践都已经证明,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中国的司法独立要经历一个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的过程(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法院完全独立了,才能进行法官独立的改革)。

  而这也深刻地反映出特定体制下的司法改革的困境。司法制度是制度网络的一个环节,它无法离开其他相关的制度而独立运行。仅仅法院系统的努力,无法使司法改革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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