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禁止进口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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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4:04 北京现代商报 | |||||||||
新华社电在过去,有的进口音像制品授权单位将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录像带、VCD、DVD等不同载体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文化部今后将对这种行为说“不”。 按照文化部新的规定,我国将禁止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制成品之间平行进口;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
根据我国音像市场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文化部规定,进口音像制品的授权使用期应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已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满后,需要再次进口的,应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为避免同一音像制品经不同单位多次进口后,在市场上同时销售,形成平行进口,音像出版单位在申报非原进口单位引进已在国内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时,需要提交这一音像制品原进口单位与授权单位之间的合同,明确载明清理授权过期音像制品的办法。 按照这一规定,随唱片、音乐专辑等附赠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以版权贸易或制成品方式引进出版、发行;已经引进出版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作为唱片、音乐专辑等的赠品出版发行。新歌加精选类录音制品进口,其精选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进口单位引进发行期内的歌曲。(沈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