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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工程尚未决算,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0:3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答:《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其承建的工程交付给发包方,建设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工程决算的期限,发包方在规定的期限不进行决算的,则是发包方违约,应当自决算期限届满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限,承包方可以随时要求决算,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韩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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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家信贷机构,去年8月1日,李某在我行个人贷款20万元经营空调销售,担保人是陈某和张某。随后,双方一直履行合同,李某在每月的20日按时交纳利息(代扣),今年5月15日,担保人陈某和张某向本行提交了书面材料,称李某停止了经营,并且正在变卖房屋,要求我行与李某终止贷款合同。我行感觉慎重,就叫两担保人提供证据,而两担保人不能提供,只是说李某已经不知道去向。我行告知两担保人,贷款人李某按时交纳利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终止合同。5月20日,李某第一次欠息,我行遂与李某联系,没有音信。请问:1、如果只有欠息而没有其他证据,我行现在能否申请法院终止与李某的贷款合同,并要求李某偿还贷款?2、如果我行现在向法院申请终止与李某的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也终止了担保合同,两担保人是否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3、如果我行不采取终止合同的行为,假设李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两担保人是否因向我行提交了书面材料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

  答:1、如果对方下落不明且欠息,你行可以单方解除贷款合同,不需经过法院;2、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两担保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那么两担保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黄杨辉)(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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